东华理工大学校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11-28浏览次数:17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确保党中央、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不折不扣落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管理单位、群团组织、业务单位、附属单位和教学单位等(以下简称单位)向学校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学校各单位下属单位或非实体机构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的,原则上应经所属单位同意。

第三条 各单位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以单位名义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单位请示报告。

第四条 学校主要领导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各单位请示报告。

分管校领导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各单位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学校或学校主要领导委托,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各单位请示报告。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向学校就有关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

请示事项清单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以及学校重大工作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本单位党的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推进、重要文件制定、重要评价评奖等;

(三)重大突发事件、违纪违法问题、涉诉涉法事项和复杂敏感事件处理等;

(四)以学校名义举办或邀请上级重要领导、重要专家学者出席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

(五)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推荐专家人才、申报省级以上集体和个人奖项或荣誉等事项;

(六)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七)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八)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九)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十)跨部门、跨单位工作中需要学校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十一)使用有关领导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二)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学校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或学校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向学校呈报有关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报告事项清单如下: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重要领导到本单位调研指导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决定的落实情况,以及学校领导交办重要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支部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请示报告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师生、巡视巡察整改、审计整改、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六)本单位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本单位阶段发展规划、核心业务专项发展规划;

(七)本单位承担的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八)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九)本单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或重大舆情;

(十)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学校报告:日常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七条 各单位应向学校报备下列事项:

(一)班子成员分工;

(二)基层教学科研机构的调整;

(三)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请示报告的,应明确牵头单位,并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九条 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非紧急情况,原则上应当至少提前3天请示。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各单位全面工作情况总结和计划,每年至少向学校报告1次。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应当每年专题报告1次。相关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和学校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报告,不得一味求快。落实党中央、上级重大部署和学校交办重大事项情况,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或者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首次报告原则上不晚于事件发生后10分钟,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面请示报告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请示报告。涉密事项应当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向上级部门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和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对应报未报或延报、误报,以及不按规定请示报告的,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华理工大学校内请示报告事项呈批单

 


东华理工大学校内请示报告事项呈批单

呈批事项

   

 

呈批单位

 

  

呈字〔20   〕  号

呈批时间

 

承办人

 

联系电话

 

呈批单位

  

 

 

 

 

 

会签单位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办理结果